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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依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8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60136010號函
要旨戶籍謄本不失為占有事實之證明文件
內容
一、按「依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8條所明定。上開規定所謂「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戶籍謄本自不失為占有事實之證明文件,惟遇有爭議時,仍應依實際調查所得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至占有人占有之始,原係基於租賃契約關係,是否自73年開始變更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該土地,應請占有人舉證,並由登記機關為事實之認定。
二、(略)
三、地上權以占有標的物為內容之定限物權,具有獨占性及排他性,故倘同一土地範圍內已存在他人設定之地上權,登記機關自無從受理其該重疊部分之地上權位置測量及登記。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9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20068130號函
要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位置測量,不得以該土地為未登記土地,而駁回占有人之申請
內容
按「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前四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 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分別為民法第769條、770條、772條及國有財產法第19條所明定,本案貴府以首揭地號土地為未登記土地,無土地所有權人為由,駁回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位置測量,尚有未妥,應請參依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1317號及4195號判例意旨,暨國有財產法第19條規定辦理。
(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業於102年1月1日改設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92年7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20064685號函
要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位置測量,如符合相關規定,雖該土地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仍應受理複丈案件申請
內容
按「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應由權利人申請。……」、「依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重測期間發現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申請所有權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者,應由權利關係人出具切結書敘明於界址確定後,其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符時,同意由地政機關逕為更正。」、「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或代理人並通知關係人。……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於界址鑑定時,係指界址鑑定土地之鄰地所有權人;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或地役權時,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分別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208條、第201條之1及第211條所明定。是以,本案○○○君申請旨開地號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位置測量,該二地號土地界址爭議雖尚未解決,惟如合於前開規則規定者,地政事務所自應受理其複丈案件之申請,並依前開規則有關規定辦理。至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仍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及「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211條規定,於95年11月24日修正)
(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11條規定,於100年4月15日修正)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內地字第0九二00六九九三七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六九九八號函
要旨以時效取得地上權為由,申請地上權位置勘測,應依土地登記相關法規審查
內容
按「依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由地政事務所依土地登記相關法規審查之。」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零八條所明定,上開規定係為使申請人瞭解主張因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位置勘測應有之要件,並解決現行地政事務所測量與登記審查不一致之情形,爰納入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四條所規定之文件,並規定地政事務所於複丈審查文件時,亦應依土地登記相關法規審查之,經本部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六四三五號令修正發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在案。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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