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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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評議: 一、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二、土地改良物價額。 三、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四、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 五、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六、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七、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事項。 |
有關徵收補償地價之加成補償成數之評定時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係「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因加成補償成數係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評定,不宜因個案情形予以變動。又依同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對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若查明徵收補償價額偏低,係公告土地現值查估疏誤所致,自當依「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處理,辦理公告土地現值更正。本部89年5月15日台(89)內地字第8976743號函轉頒之土地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修正為:「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加成補償成數時應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已評議確定之加成補償成數,不得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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