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實質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實質法規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10168742號令廢止,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1日生效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5月8日台(90)內地字第9064896號令
要旨評議確定之加成補償數不得更正
內容
有關徵收補償地價之加成補償成數之評定時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係「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因加成補償成數係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評定,不宜因個案情形予以變動。又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若查明徵收補償價額偏低,係公告土地現值查估疏誤所致,自當依「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處理,辦理公告土地現值更正。本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六七四三號函轉頒之土地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修正為:「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加成補償成數時應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已評議確定之加成補償成數,不得更正。」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