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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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 |
按「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定古蹟保存計畫,徵得古蹟主管機關同意。」為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及第七條所明定。有關申請徵收土地除古蹟外,如遇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規定所列遺址、文化景觀及自然地景,經指定或登錄之資產情形者,經查於該法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七章分別定有專章之保存維護規定,核與同條文第一款規定之古蹟同係文化資產保存之對象。準此,應請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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