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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24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山坡地補註用地及註銷編定等案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意旨:一、點次變更。 二、依內政部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内營字第一○三○八一二三一九號令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或檢討變更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委辦要點)第二點(三)規定,有關「位屬已劃定資源型使用分區範圍內之零星土地,辦理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限於周圍已劃定之資源型使用分區相同且面積未達一公頃」之案件,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免重複規定,爰刪除後段「及已劃定為資源型使用分區範圍內之零星土地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內政部得授權」等文字,以符實際。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0年12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173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更正編定(不含使用分區更正)、山坡地補註用地、註銷編定及已劃定為資源型使用分區範圍內之零星土地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與周圍已劃定之資源型使用分區相同,面積未達一公頃者)等案件,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逕行核定
內容
一、略。
二、旨揭案件係100年11月9日修正之作業須知第23點所定本部得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案件,茲為達簡化作業流程及提升行政效率目標,該等案件授權貴府逕行核定。至上述案件以外,非屬授權範圍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或異動(含檢討、調整、變更及更正等)案件,仍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5條之1及作業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部88年9月16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84762號函釋【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含分區更正)、註銷編定、補註用地、補辦編定...等案件,授權縣(市)政府依法逕予核定。詳本部編印97年版法令彙編第4冊第11-07-59頁】,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24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100年12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173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更正編定(不含使用分區更正)、山坡地補註用地、註銷編定及已劃定為資源型使用分區範圍內之零星土地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與周圍已劃定之資源型使用分區相同,面積未達一公頃者)等案件,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逕行核定。
內容
一、略。
二、旨揭案件係100年11月9日修正之作業須知第23點所定本部得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案件,茲為達簡化作業流程及提升行政效率目標,該等案件授權貴府逕行核定。至上述案件以外,非屬授權範圍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或異動(含檢討、調整、變更及更正等)案件,仍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5條之1及作業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部88年9月16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84762號函釋【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含分區更正)、註銷編定、補註用地、補辦編定...等案件,授權縣(市)政府依法逕予核定。詳本部編印97年版法令彙編第4冊第11-07-59頁】,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24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12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9586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辦理更正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應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相關文字,以利管制。
內容
茲為了解土地使用編定類別動態,對於非都市土地編定後,地政機關依法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案件,應即函知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依據○○縣(市)政府○○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准更正編定,作為□□使用。」(□□表特定目的事業使用項目)(統一代碼「00」:一般註記),以利管制。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24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11月20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7541號函
要旨依原地籍圖認定為水、道使用,實地已非作水、道使用之新登記土地,如經相關機關認定無妨礙水利或無妨礙交通者,得免檢附廢水或廢道等相關證明文件,由地政機關逕依相關規定補辦編定。
內容
一、略。
二、查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五年五月九日八五地四字第二八八二八號函(詳見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六年六月編印之「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暨管制彙編」第九九九頁),有關新登記非都市土地如依原地籍圖上認定為水、道使用,實地已非供水、道使用者辦理補辦編定之釋示,前經該處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八地四字第二七八九四號函重為釋示在案(副本諒達),合先敘明。
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原則,「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已有明定。又有關新登記非都市土地辦理補辦編定事宜,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於八十三年八月間召開研商修訂「台灣省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要點第九點」會議時,就國有財產局建議事項作成結論略以:「新登記非都市土地辦理補辦編定,勿須要求該局檢附證明文件案乙節,除....編定為建築用地,需屬合法建築使用者,及按核定計畫編定使用地類別者,應檢附合法證明或核定計畫文件外,其餘得免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地政機關逕依相關規定補辦編定。」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並引據上開結論,以前揭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八地四字第二七八九四號函復知台南縣政府(副知各縣市政府)在案。查新登記土地權屬多為國有,基於簡化行政作業原則,上開會議結論意旨得繼續援用,是依原地籍圖認定為水、道使用,實地已非作水、道使用之新登記土地,如經相關機關認定無妨礙水利或無妨礙交通者,得免檢附廢水或廢道等相關證明文件,由地政機關逕依相關規定補辦編定。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24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100年12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173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9月16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84762號函
要旨為簡化作業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縣(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異動更正及分區更正等案件,請依法逕予核定
內容
一、查各縣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因徵收或撥用變更編定及更正編定(含分區更正)、註銷編定、補註用地、補辦編定、重測編定、農地重劃等案件,依照原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地四字第四三一六九號函修正之「處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異動更正說明」及臺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八八府地四字第一五四三一0號函授權各縣市政府逕行核定。又為簡化作業流程,亦經本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台(88)內中地字第八八八三0三三號函請各縣市政府依法核定後之圖、冊等留存各縣市政府備供查核,免送本部有案,惟原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及臺灣省政府所為上開異動更正等規定,業經臺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府法字第一五七九二四號函示,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茲為簡化作業流程及提高行政效率,嗣後有關貴府辦理上開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異動更正及分區更正等案件,仍請依法逕予核定,免報本部核備,並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上開異動更正案件經貴府逕行核定函知地政事務所時,應副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同時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整理貴府、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等原留存之編定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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