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1.2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刪除)。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四四二五號函
要旨有關露臺、陽臺、平臺之定義
內容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七款明定露臺,係指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陽臺係指直上方有遮蓋物者。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並未另就「平臺」予以定義,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為平臺或陽臺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十一點之二所明定。警衛室應計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其與陽臺未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中心線一.五公尺者,不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有別,如將陽臺(或露臺)置為警衛室應屬增建行為,依法應先申請建造執照,非經取得建築許可,不得擅自建造。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