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7年3月1日台(77)內營字第573756號函
要旨建築基地經法院判決分割,部分土地重新建築,應依法辦理分割後,方得建築使用
內容
關於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為多筆地號土地後,以其部分土地劃設使用地界重新申請建築者,應請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規定辦理分割後,方得建築使用,以維公益。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5年10月4日台(75)內地字第440706號函
要旨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登記
內容
查「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著有判例,又「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為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2項明定。本案民事調解,依前揭規定,既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除經當事人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自可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2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