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因行政區域、段或小段界線調整而編入之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重編地號;其有新增圖幅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用紅色表示之。其編出之土地,應將原地籍圖上之經界線及地籍接合圖幅用紅色╳線劃銷之,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地字第09801390722號函
要旨重測土地圖簿面積不符情形,應加強督導並擬定清查計畫積極改善
內容
一、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分別於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9條第1項已有明定;又「重測土地面積錯誤,以該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前經本部以87年12月7日台內地字第8713118號函釋有素,先予敘明。
二、有關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函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3月25日97年度上國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該中心為民國70年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測量總隊辦理土地重測,與當地登記機關共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乙節,茲因重測土地圖簿面積不符情形,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及政府稅收,地政機關辦理複丈發現錯誤,自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辦理更正,以阻卻損害賠償問題發生,請貴府加強督導並擬定清查計畫積極改善,本部將列其為地方業務督導考評之重要檢視項目。
三、另按本部89年7月17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831號函釋說明二略以:「因登記機關之錯誤(不論故意或違法)且涉及訴訟或行政救濟事實之標的,為使第三人有知悉之機會,避免其遭受不利益,亦可減少其主張『信賴登記善意取得』而生之紛爭,以防止紛爭之擴大,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將訴訟繫屬事實登載於登記簿之精神,同意登記機關辦理註記,惟因個案情況不同,且註記文字亦異,授權登記機關就註記之文字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辦理註記。……」。有關發現圖簿面積不符循序辦理更正前,相關訊息如有註記必要,得參照上開函釋視個案情形辦理。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10月7日台內地字第0940070707號函
要旨段界調整及新地段命名之作業原則
內容
為加強地籍管理,貴府辦理有關地籍整理,需調整段界及新地段名命名時,除依同規則第236條辦理外,並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辦理段界調整作業,應由貴府地政單位邀集轄區地政事務所會商辦理之,其調整後地段儘量與原分配工作範圍相配合。
二、辦理新地段命名應與當地地名、古蹟、寺廟、學校、路名、村里等名稱儘量相結合,使民眾易於瞭解辨識,並由貴府地政單位會同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民政單位、村里長協商決定之。
三、貴府應於地籍測量開始後2個月內敘明新地段名稱命名經過及緣由,並檢附段界命名研商紀錄、段名新舊對照表及測區段界調整略圖各3份函報本部備查。至地籍圖重測辦理調整段界及新地段命名,請依「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辦理地籍圖重測業務聯繫事項」第4點函報該局備查。
四、段界調整略圖應標明比例尺、新舊地段段名段界四至範圍、村里、道路、山川河流、渠塘等天然界。
五、關於土地段名代碼異動事宜,請於備查後依本部中部辦公室-黎明92年5月22日台內中地字第0920082565號函,檢附土地段名代碼異動通知書,函送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段名代碼異動。
六、各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請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6條第2項規定,依行政程序層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訂正有關圖冊。
(按:「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辦理地籍圖重測業務聯繫事項」第4點經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97年10月31日修正為「地籍圖重測業務聯繫注意事項」第6點;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6條第2項已於100年4月15日修正刪除)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2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