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地籍圖重測,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核。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
按﹁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前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內。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辦法請求之。﹂、﹁行政資訊,除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主動公開者外,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五、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行政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行政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分別為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9條、第5條及第10條所明定。是以本案鄭君申請其所有土地、鄰地(他人所有)及非鄰地(他人所有且與鄭君所有土地未相連者)之地籍調查表,其有涉及個人隱私部分,請依上開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業已廢止,該辦法第9條、第5條、第10條規定,已分別納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8條、第10條)
查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公開或提供行政資訊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數額由各機關定之。」本案陳○○先生申請所有○○鄉○○段○○地號土地之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及費用如何收取乙節,請貴府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業已廢止,該辦法第18條規定已納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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