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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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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8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地籍圖重測,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核。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九三○一一○五三四號函
要旨訂定「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作業規範」及「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查核作業手冊」
內容
  • 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作業規範下載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作業規範pdf
  • 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查核作業手冊下載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查核作業手冊pdf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8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6月6日台內地字第0920008669號函
要旨民眾得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申請地籍調查表
內容
按﹁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前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內。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辦法請求之。﹂、﹁行政資訊,除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主動公開者外,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五、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行政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行政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分別為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9條、第5條及第10條所明定。是以本案鄭君申請其所有土地、鄰地(他人所有)及非鄰地(他人所有且與鄭君所有土地未相連者)之地籍調查表,其有涉及個人隱私部分,請依上開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業已廢止,該辦法第9條、第5條、第10條規定,已分別納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8條、第10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8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5月22日台(90)內地字第9008372號函
要旨申請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得否核發及如何計收費用
內容
查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公開或提供行政資訊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數額由各機關定之。」本案陳○○先生申請所有○○鄉○○段○○地號土地之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及費用如何收取乙節,請貴府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業已廢止,該辦法第18條規定已納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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