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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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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8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因法律行為或依法院判決、拍賣而取得之土地,尚未登記完畢者,權利人得於地籍調查時敘明理由,檢附申請登記收件收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到場指界。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12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200629002號函
要旨重測期間因法院判決、拍賣而取得之土地,拍定人(或新所有權人)持憑相關證明文件時,地政機關應於重測結果公告前通知其重新指界
內容
地籍圖重測期間因法院判決、拍賣而取得之土地,拍定人(或新土地所有權人)持憑法院判決或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時,為避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與毗鄰土地所有權人間藉由重測指界之名,行產權移轉之實,而造成拍定人(或新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損失,地政機關應於重測結果公告前通知拍定人(或新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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