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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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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1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國有耕地租約租期屆滿,除依本辦法規定不再續租者外,承租人有意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約。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5年5月30日台(75)內地字第412576號函
要旨公地承租人死亡,合法繼承人於換訂租約期限內入營,其服役期間,應准予扣除
內容
貴處函為基隆市詹○○君因繼承續租國有土地,其申請換約期日起算乙案,原承租人詹○○君於73年5月間死亡,其合法繼承之一詹○○君既於法定換訂租約期限屆滿前,奉召入營服役,參照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之立法精神,其在服役間,應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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