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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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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國有耕地得依現狀辦理放租。
國私共有土地,得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
國有耕地有使用或產權糾紛尚未確定前,暫不放租。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10月29日台(87)內地字第8790673號函
要旨公產管理機關檢送擬辦公地放領清冊送請或層送本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應再審認事項
內容
(內容參見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9條)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10月29日台(87)內地字第8790673號函
要旨公地放領作業有關租約內容、目的事業查註及審定承領之抽檢作業方式
內容
(內容參見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9條)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6年8月26日台(86)內地字第8608518號函
要旨放領先期作業涉及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應於放租清冊中註記
內容
(內容參見「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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