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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國土測繪法 《第 5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營測繪業務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繼續營業。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4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700571291號函
要旨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重測委外招標之廠商資格,宜依國土測繪法第57條及考量不妨礙其衡平性、公平性之原則
內容
一、查「按行政程序法第138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次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法務部88年8月2日法88律字第029742號函參照)。準此,首揭條文所稱『依法』自不包括政府採購法。」、「…如授權或委託管理維護之事項與公權力之行使無涉,似得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為之(參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五版,第173及第174頁);惟如該授權或委託涉及權限移轉之公權力行使,…似應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第16條所定之程序辦理。」、「…如屬上開權限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非權限委託,則屬本法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本法。」分別於法務部90年12月28日法90律字第044456號函、89年8月2日法89律字第021106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2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8821714號函釋有案。
二、復查「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營測繪業務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繼續營業。」為國土測繪法第57條所明定。關於貴府辦理旨開重測委外招標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之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重測委外,而於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中訂定需具有地籍測量專業資格之測量技師一人以上乙節,鑒於目前取得地籍測量專業資格之執業測量技師尚屬少數,暨前開國土測繪法第57條對於該法公布施行前已經營測繪業務者,有3年繼續營業之緩衝期,貴府所訂之廠商資格,宜依前開規定及考量不妨礙其衡平性、公平性之原則,予以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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