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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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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合併時,其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應與合併前各宗土地地價總和相等。
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97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0314600號函
要旨1平方公尺單價之計算,係以參照與合併土地前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內容
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予申報移轉現值,有關1平方公尺單價之計算,係以參與合併土地合併前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財政部80年3月5日台財稅第800083826號函自本函發布之日起廢止。財政部87年7月24日台財稅第871956391號函中「如經查明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等或相差在合併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文字修正為「如經查明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等或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者」。財政部92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670號令中「分割、合併後當期」文字刪除。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70097843號函
要旨十位數四捨五入後不為1時,可由計算人員其取捨部分末數使其總和持分為1
內容
「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第5點(一)4規定:「歷次取得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分母及分子資料位數規定為十位數,因取位關係造成持分不等於1時,由計算人員取捨末數使持分總合維持為1。」,其取捨原則以四捨五入為原則,另於十位數四捨五入後不為1時,可由計算人員其取捨部分末數使其總合持分為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6月5日台內地字第0950092614號函
要旨無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之土地於土地合併或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後,將同年月同價格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予以合併登載
內容
「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本部於95年2月17日以台內地字第0950022005號暨0950026856號令修正公布,其第5點第3項均規定「因應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共有物分割後課稅問題,對不同土地或同土地其為歷次取得,其原地價年月雖相同者,仍不合併其原地價。」、「因應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土地合併後課稅問題,對不同土地或同土地其為歷次取得,其原地價年月雖相同者,仍不合併其原地價。」,以上規定係就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土地而言,如無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者,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同年月同地價之情況下,予以合併尚不致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貴府基於簡政便民,擬就無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之土地於土地合併或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後,將同年月同價格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予以合併登載,本部同意貴府意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80144169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一年九月二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三一○四號函
要旨土地合併前後價差計算原地價之標準
內容
土地合併後改算地價,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較合併前增加者,計算原地價按物價指數調整時,其物價指數應按申請土地合併收件日當時最近一個月,已公告之一般躉售物價指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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