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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25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應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重測前面積及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字樣,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俟界址爭議解決後再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加註或換發書狀。
前項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前,權利書狀損壞或滅失,登記名義人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權利書狀換給或補給時,地政機關應予受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9月6日台內地字第1020292617號函
要旨重測期間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其土地登記簿標示部面積登錄方式
內容
一、按「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應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重測前面積及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字樣,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八、重測界址爭議(含地籍誤謬)未解決土地之登記:(一)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重測前面積OOO,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含地籍誤謬)未解決,俟解決後再行辦理登記。」分別為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25點及「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第15章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所明定,合先敘明。
二、至地籍圖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其土地登記簿標示部面積欄位,為避免作業人員疏漏並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依本部訂頒之「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登記作業手冊」,登記原因為地籍圖重測,其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該欄位登錄內容為重測前面積,並按上開執行要點第25點規定,於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註記,註記方式依本部91年3月2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4306號函意旨辦理。倘上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所有權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者,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之1規定辦理。
三、有關上開登記作業手冊中,登記原因為地籍圖重測,其注意事項第(4)點與前開執行要點第15點及第25點之規定未盡相符,依相關規定修正為:「…(4)重測期間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標示部面積欄登錄重測前面積,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88(權狀註記事項)』,登錄內容為:『重測前面積:○○○平方公尺,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並依審查之簽註,於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註記跨地價區段之公告現值。(5)重測成果公告期間申請異議複丈而公告期滿尚未處理完竣之土地,標示部面積欄登錄重測前面積,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AV』,登錄內容為:『本宗土地重測異議複丈處理中,其實際面積以異議複丈處理結果為準;重測前面積:○○○平方公尺,重測公告面積:○○○平方公尺』。」至原注意事項第5點至第8點,修正為第6點至第9點。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25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4月24日台內地字第0920006617號函
要旨法院囑託辦理未登記建物測量及查封登記,其土地為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作業方式
內容
按「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應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標示部備考欄註明重測前面積×××及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字樣,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俟界址爭議解決後再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加註或換發書狀。」為「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5點所明定。本案貴府所屬○○地政事務所受法院囑託辦理未登記建物測量及查封登記,因該建物所坐落之土地為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無法以重測成果勘測,本部同意所擬以重測前地籍圖施測,至有關於建物測量成果圖適當空白處之加註,請修正為「本案建物測量成果以重測前○○鄉○○段○○地號之地籍圖施測,該建物所坐落土地因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5點規定,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
(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5點,於93年6月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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