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已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承領人檢具相關資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承領人逾期仍不履行時,解除放領契約,並通知承領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退款。 |
按公地放領係私法上之買賣行為,政府與承領人間應遵守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民法及承領規約(亦即契約)約定事項辦理。本部就政府與承領人間之承領規約約定及民法等相關規定所整理訂頒之「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處理要點」,係作為協助放領執行機關(各縣市政府)處理早期放領公有耕地程序上之規範。貴府依據該處理要點辦理撤銷承領、註銷承領或解除契約,而需通知承領人時,仍需敘明承領規約約定或民法相關規定,非謂貴府得逕依該處理要點規定拘束承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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