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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處理要點 《第 6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承領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依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收回土地,所繳地價不發還:
(一) 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者。
(二) 非自為耕作者。
(三) 違反規定私自移轉者。
(四) 除依法令規定外而欠繳地價或土地稅者。
(五) 依承領規約得撤銷承領之事由發生者。
前項撤銷承領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承領人者,應以公示送達為之。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11月12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16504號令
要旨同列於一張承領證書之數筆早期放領公地,部分違反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時,僅就該違反規約之土地辦理撤銷
內容
查早期公有耕地放領,承領人承領數筆土地雖列於同一張承領證書,然其地價係逐筆計算填列,承領人得分別繳清地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基於承領標的及其法律行為之內容應為可分,其因部分土地違反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時,同一張承領證書之他筆土地,倘經查明與前開違約土地無從屬關係,且無承領規約所列得撤銷承領情事者,應僅就該違反規約之土地辦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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