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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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領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依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收回土地,所繳地價不發還: (一) 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者。 (二) 非自為耕作者。 (三) 違反規定私自移轉者。 (四) 除依法令規定外而欠繳地價或土地稅者。 (五) 依承領規約得撤銷承領之事由發生者。 前項撤銷承領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承領人者,應以公示送達為之。 |
查早期公有耕地放領,承領人承領數筆土地雖列於同一張承領證書,然其地價係逐筆計算填列,承領人得分別繳清地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基於承領標的及其法律行為之內容應為可分,其因部分土地違反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時,同一張承領證書之他筆土地,倘經查明與前開違約土地無從屬關係,且無承領規約所列得撤銷承領情事者,應僅就該違反規約之土地辦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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