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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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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逕行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抵費地登記為國有。
前項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於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改以現金補償者,準用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6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420號函
要旨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者,無需計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7條第2項規定:「前項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於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改以現金補償者,準用之。」,而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3條第2項規定,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者,當屬「應分配之土地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改以現金補償者」,故本案土地應無需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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