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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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調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利用情形,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地利用價值,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公共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 |
內政部95年3月1日台內地字第0950017125號函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開估價業務,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本諸職權所為之行為,無須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惟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重劃前、後地價若係「委託」查估時,仍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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