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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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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第 11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依本規則農牧、林業、交通及國土保安用地容許使用作為點狀公用事業設施或養殖、鹽業、窯業、遊憩用地容許使用作為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其點狀使用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有建蔽率地區者為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二)設施物為立體使用者,除地面使用部分外,應加計該設施物上空及地下構造外緣垂直 投影使用面積。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11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51482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林業用地等容許作公用事業設施使用,限點狀或線狀使用,其使用面積係以一宗土地面積計算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內容
一、略。
二、按「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9、(2)規定,現已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下表及說明規定,按宗分別編定之。依上開作業須之規定,使用地之編定,係以ㄧ宗土地為單位編定後,實施管制。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林業用地等容許作公用事業設施使用,其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係以一宗土地面積計算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附:內政部92年4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758號函
主旨:檢送92年3月31日研商再生能源推動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七、討論事項:
(一)設置風力發電系統遭遇土地面積計算問題
決議:
一、本部92年3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365號令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已於第6條附表一農牧、林業、國土保安及交通用地容許作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下之許可使用細目增列「風力發電機組」,至其點狀使用面積計算,於有建蔽率地區者,為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設施物為立體使用者,除地面使用部份外,應加計該設施物上空及地下構造外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是風力發電機組之葉片投影及其基座與附屬建築物靜止不動時其上空及地下構造外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如未逾660平方公尺者,得以容許使用方式設置,惟如超過上開規定者,自應循變更編定之方式並依規定辦理。
二、按民法物權編第77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風力發電機組葉片隨風向不同偏航時,其扇葉垂直投影如落於鄰近土地上,應取得地主同意,該鄰近土地如屬國有者,應函請土地代管機關同意,至租金部分,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儘速研訂相關標準。
(二)設置太陽能供電系統遭遇建築相關法規限制
決議:
為簡化流程,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高度在1.5公尺以下者免申請雜項 執照。致其結構安全部分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負責,並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系統若與電網併聯,並應依經濟部相關併聯技術規範辦理。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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