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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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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97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0314600號函
要旨1平方公尺單價之計算,係以參照與合併土地前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內容
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予申報移轉現值,有關1平方公尺單價之計算,係以參與合併土地合併前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財政部80年3月5日台財稅第800083826號函自本函發布之日起廢止。財政部87年7月24日台財稅第871956391號函中「如經查明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等或相差在合併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文字修正為「如經查明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等或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者」。財政部92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670號令中「分割、合併後當期」文字刪除。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70097843號函
要旨十位數四捨五入後不為1時,可由計算人員其取捨部分末數使其總和持分為1
內容
「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第5點(一)4規定:「歷次取得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分母及分子資料位數規定為十位數,因取位關係造成持分不等於1時,由計算人員取捨末數使持分總合維持為1。」,其取捨原則以四捨五入為原則,另於10位數四捨五入後不為1時,可由計算人員其取捨部分末數使其總合持分為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6月5日台內地字第0950092614號函
要旨無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之土地於土地合併或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後,將同年月同價格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予以合併登載
內容
「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本部於95年2月17日以台內地字第0950022005號暨0950026856號令修正公布,其第5點第3項均規定「因應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共有物分割後課稅問題,對不同土地或同土地其為歷次取得,其原地價年月雖相同者,仍不合併其原地價。」、「因應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土地合併後課稅問題,對不同土地或同土地其為歷次取得,其原地價年月雖相同者,仍不合併其原地價。」,以上規定係就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土地而言,如無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者,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同年月同地價之情況下,予以合併尚不致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貴府基於簡政便民,擬就無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之土地於土地合併或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後,將同年月同價格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予以合併登載,本部同意貴府意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10014850號函
要旨分屬不同縣市土地之共有物分割,如何改算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內容
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進行地價改算時,如共有土地分屬不同縣市,或屬同一縣市之不同地政事務所,即應一併納入改算,方能計算分割土地前後正確價值。辦理上述案件時,各地政事務所應互相聯繫取得相關資料進行改算。共有土地分割後,個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及「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辦理改算。
(按:「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名稱已於95年2月修正為「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9月23日台內地字第09100669741號函
要旨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辦理書狀換給登記後,其各主登記次序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事宜
內容
內容詳見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之中華民國91年8月5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1776號函

附:內政部91年8月5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1776號函
【要旨】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辦理分別發給權利書狀登記及地價辦理方式事宜
【內容】一、為因應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規定,前經本部以91年2月2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2384號函釋以登記原因「書狀換給」辦理登記,並於異動完成後移送地價單位辦理地價異動作業在案。惟實務上以「書狀換給」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系統無法「自動」移送地價單位辦理登錄作業,地價人員必須另以「內部更正」方式處理地價異動作業,此作業方式恐有登記單位漏未移送地價單位,造成地價資料錯誤情形,為避免此類情形發生,增訂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及代碼。
二、另本部前開函釋說明二、(二)有關新登記次序之「登記日期」、「登記原因」及「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三欄資料之登錄方式係依原取得之資料登錄,會發生同一權利人其登記次序在後,登記日期與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在前之情形,惟此情形尚不致影響所有權人之權益,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辦理分別發給權利書狀案件,除改以增訂之「持分分割」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外,其餘之登錄方式仍請依本部前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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