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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補償耕地承租人時,如耕地承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應領數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證明文件。
原有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依規定補償、清償或回贖。如他項權利人死亡或其他原因致本人或其繼承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債權全額以他項權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為對象,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證明文件。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5.13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5274號函
要旨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部分設定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因故無法提出同意塗銷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或不能協議時之處理方式
內容
查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原有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依規定補償、清償或回贖。如他項權利人死亡或其他原因致本人或其繼承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債權全額以他項權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為對象,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證明文件。」,另依據本部79年1月20日台(79)內地字第772157號函示,徵收土地僅限於部分範圍設定地上權而無法協議清償時,得就被徵收土地面積扣除地上權設定範圍(面積)後之地價補償費先行發給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而將地上權設定面積之地價補償費提存待領。是以,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如欲申請發給抵價地,遇有地上權人未辦理繼承登記或行方不明之情形,無法提出同意塗銷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或不能協議時,所有權人得將地上權權利價值或地上權設定面積之地價補償費提存於法院,附具提存書作為補償證明文件申請發給抵價地,或經所有權人申請由貴府就被徵收土地面積扣除地上權設定範圍(面積)後之地價補償費核定發給抵價地,而將地上權設定面積之地價補償費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待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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