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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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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第 4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辦理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認定作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三)第九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四)第十二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各縣(市)政府辦理第二點第一項各款之認定作業,依前項分工辦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經濟部水資源局87年11月20日經(87)水資五字第87001017410號函
要旨「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8款不予放領規定之認定
內容
依水利法劃定為地下水管制區且存有未封填之違法水井者不予放領土地之認,依旨揭作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公告或劃定之區域,其公告劃定時間為87年6月30日以前。另87年6月30日以後至縣政府辦理放領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前之期間內,始劃定為地下水管制區者,同意比照內政部85年6月5日台內地字第8575225號函釋「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作業方式,由縣政府查註機關於公告放領前,依旨揭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現場調查認定之。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第 4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年11月17日87農林字第87154174號函
要旨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不予放領規定之認定
內容
87年6月30日以後至公告承領時,始有該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情事者,請亦比照內政部85年6月5日台(85)內地字第8575225號函釋「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作業方式,由縣市政府查註機關於公告放領前查註不予放領。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第 4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年10月26日(87)環署水字第0072232號函
要旨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查註意見宜敘明之內容
內容
一、依「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9款辦理公地放領查註作業時,請避免引用不確定之查註意見,如「本縣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劃定草案之區域『大多『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因皆屬不予放領,』本局不予另行查註』。」
二、查註意見宜敘明下述2點,以免遭誤解。
(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是否於87年6月30日前公告。
(二)已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含公告日期)是否位於87年6月30日前已公告之「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第 4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年7月22日87農林字第87136442號函
要旨公告放領前始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其查註作業方式
內容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4款不予放領土地之認定,依該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公告或劃定之區域,其公告或劃定時間應為87年6月30日以前」,則至87年6月30日尚未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各縣市政府即得予認定並查註無此項土地。又87年6月30日以後至公告承領前,始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請比照內政部85年6月5日台(85)內地字第8575225號函釋「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作業方式,由縣市政府查註機關於公告放領前查註不予放領。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第 4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年6月16日(87)環署綜字第0038724號函
要旨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執行事宜
內容
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年6月11日有關「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二、(九)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執行事宜會議紀錄結論:
一、 請本署水保處對超出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儘速審查核定;並請縣市政府於(87)年6月30日前公告。
二、 請各縣市環保局再詳查是否尚有超出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目前台北縣一處、新竹縣三處、宜蘭縣一處),若有該地區應儘速與本署水保處聯繫,儘速審核公告。
三、 87年6月30日以後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之查註,若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建議查註意見為「計畫劃定,尚未公告,另請查明是否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若未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者,查註意見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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