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分割時,其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總和,應與該土地分割前之地價數額相等。
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70097843號函
要旨十位數四捨五入後不為1時,可由計算人員其取捨部分末數使其總和持分為1
內容
「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第5點(一)4規定:「歷次取得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分母及分子資料位數規定為十位數,因取位關係造成持分不等於1時,由計算人員取捨末數使持分總合維持為1。」,其取捨原則以四捨五入為原則,另於十位數四捨五入後不為1時,可由計算人員其取捨部分末數使其總合持分為1。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