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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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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放領地價之繳納,由國家行庫、直轄市行庫及其分支機構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循預算程序撥充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
公產管理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支應。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5月21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3004號函
要旨公地放領管理、經徵、經收費用之分配及收支運用事宜
內容
(內容參見「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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