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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依本辦法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10月4日台內地字第0910061821號函
要旨關於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各相關機關聯繫執行事宜
內容
關於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之聯繫執行事宜,經本部本(91)年8月29日邀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中央銀行、法務部、外交部、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應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向大陸地區當地縣市公證處公證後,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其委託他人辦理者,如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仍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之辦理流程如附表。(詳如六、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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