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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3年2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0933號函
要旨大陸地區人民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及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取得之法定抵押權,仍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
內容
一、(略)
二、為落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69條之規範目的,管制中國大陸人民取得臺灣不動產物權,大陸地區人民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及第824條之1第4項有關共有物分割規定取得之法定抵押權,應仍適用前開兩岸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規定經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登記。
三、又為利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案件依前開規定申請許可取得法定抵押權,倘為共有人之大陸地區人民未能配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得由他共有人依法院確定判決代位申請許可,並配合簡化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之申請書填寫方式及應附文件如下:
(一)由代位申請人依判決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所載大陸地區人民姓名及住所等資料填寫申請書,並填寫代位申請人之姓名、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方式等資料及簽名蓋章。
(二)申請人切結事項,因切結內容非代位申請人得代大陸地區人民主張事項,免予填寫。
(三)由代位申請人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及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影本。
四、另有關大陸配偶依兩岸條例第67條第5項繼承之不動產,前經本部100年8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00165561號函釋,無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適用在案,爰類此案件無須報請本部同意即可逕行登記,惟依兩岸條例第67條第5項第3款規定:「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故併請貴府轉知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此等繼承不動產案件時,應注意該不動產是否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列土地,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辦理,至相關實務執行事宜併請依本部訂定之「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執行要點」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1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20002107號函
要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核准取得之不動產,得依法申辦繼承登記
內容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購置取得不動產物權,其大陸繼承人得否繼承該不動產物權疑義乙案,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2年1月3日陸法字第0910022902號略以:「…且第69條或其許可辦法,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取得』不動產物權,並未限定取得原因,因此,解釋上亦應適用於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是以為符合新修正之第69條開放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整體規範精神,復以參酌第67條「避免臺灣地區資金大量流入大陸地區」之立法意旨,如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而該遺產係大陸地區之被繼承人,自大陸地區移入臺灣地區或其變形、或交換所得之財產,例如依第69條規定經許可在臺購置取得之不動產,應無第67條之適用。」是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核准取得之不動產,發生繼承情事時,得依法申請繼承登記。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11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10072189號函
要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處理原則
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經本部91年8月8日臺內地字第0910071523號令發布後,本部於本年9月20日、24日、26日及10月4日於北、中、南、東舉辦4梯次說明會,對於說明會中各界所提建議事項,本部於本年10月28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為簡化程序,依本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時,得於地政事務所設立土地登記印鑑卡,嗣後移轉時,依本許可辦法規定之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可,無須再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文件。
六、(略)
七、(略)
八、(略)
九、(略)
十、(略)
十一、當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取得內政部許可函後,可否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如大陸地區申請人為義務人時,其申辦登記時應檢附之證件為何乙節,其辦理程序及應檢附之證件,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同臺灣地區人民之規定辦理。
十二、有關內政部91年10月4日台內地字第0910061821號函所附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辦理流程表中內政部審核後函復申請人及相關單位,請配合增訂於本許可辦法條文內,俾便規定一致乙節,本流程表係屬行政機關內部程序,無須增訂於本許可辦法條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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