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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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
修正「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如附件)
修正「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如附件)
一、(略)
二、(略)
三、有關澳門居民身分認定疑義1節,經函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105年1月14日陸港字第1059900324號函釋略以:「二、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2項對於澳門居民之定義係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爰本條例所稱之『葡萄牙護照』須符合兩項要件,即『取得時間為1999年12月20日前』及『簽發地為澳門』者,倘為續期、重新申請之『葡萄牙護照』,可提具初次取得葡萄牙護照日期為1999年12月20日前之證明,即符合本條例之規定,......四、......建議請○君出具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居民身份資料廳開立並經我澳門事務處驗證之證明書,記事部分並應載有『上述人士曾持有由前澳門身份證明司發出的葡萄牙旅行證件,簽發日期○年○月○日』等相關文字,以判別其葡萄牙護照之取得日期,倘載示日期在1999年12月20日前,仍屬本條例所稱之澳門居民,在臺之權利義務均應適用『澳門居民』之相關規定;倘載示日期在1999年12月20日(含)後,則非屬本條例所稱之澳門居民,......」有關澳門居民身分認定事宜,請依上開函辦理。
四、(略)
茲據外交部函送駐聖克里斯多福大使館電報查告,克國鼓勵外國人前來投資,在克國官方網站載明外國人取得克國土地之途徑為:1.可終身保有的不動產;2.租賃;3.長期租賃,等語。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聖克里斯多福(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瓜地馬拉(Guatemala)、馬其頓(Macedonia)、賽普勒斯(Cyprus)、奈及利亞(Nigeria)、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斯洛伐克(Slovakia)等六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捷克(Czech Republic)人僅得因繼承或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斯洛維尼亞(Slovenia)人僅得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克羅埃西亞(Croatia)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故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按:有關捷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案,業經內政部110年5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594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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