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 |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遷移費: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遷移者。 二、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必須遷移者。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三、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必須遷移者。 四、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 五、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必須遷移者。 前項遷移費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關於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於徵收公告6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如於徵收公告開始日前遷出者,因徵收公告之日已無人口設籍居住之情形,不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第1項第2款發給人口遷移費之規定。
1
筆 |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