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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遷移費: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遷移者。
二、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必須遷移者。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三、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必須遷移者。
四、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
五、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必須遷移者。
前項遷移費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11月2日台內地字第9014266號令
要旨徵收公告6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如於徵收公告開始日前遷出者不發給人口遷移費
內容
關於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於徵收公告6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如於徵收公告開始日前遷出者,因徵收公告之日已無人口設籍居住之情形,不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第1項第2款發給人口遷移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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