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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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左列情形之一,由縣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 (一)死亡無人繼承者。 (二)農牧用地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而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者。 (三)遷徙或轉業而不能繼續承領者。 前項經收回土地所繳地價,除死亡無人繼承者依民法處理外,縣政府應通知承領人一次發還。 第一項經收回土地之地上物得限期由承領人收割、處理,或由縣政府估定價格,由新承租(承領)人補償承受,原承領人所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 |
查專案放領土地於承領人尚未繳清全部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如承領人、土地標示或放領地價等,有異動情事者,依「專案辦理台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管理及地價繳納作業須知」第13點規定,應由貴府填報「專案放領土地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通知省府辦理更正,實務上均報由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辦理,茲因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業已裁撤,嗣後有關專案放領公地之各項異動更正,授權由貴府辦理,無需函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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