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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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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專案辦理台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工作要點 《第 4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專案放領土地放領對象以該土地之現使用承租農民為限。現使用承租農民如有積欠租金者,並應先向放租機關繳清後再辦理放領。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8年11月23日台(78)內地字第756749號函
要旨專案放領土地之申請承領人應具備現使用人、現承租人及農民3種身分
內容
依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辦理台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工作要點」第4點規定:「專案放領土地放領對象以該土地之現使用承租農民為限。……」是申請承領人應同時具備(一)該土地之現使用人(二)該土地之現承租人(三)農民3種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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