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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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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2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
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10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3670號函
要旨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未滿5年,因公共需用,得依徵收相關規定辦理協議價購
內容
查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2條規定:「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5年始得移轉。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5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既為徵收之先行程序,本案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後壁變電所基地聯外道路需要,自得依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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