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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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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1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時,應由放租機關(構)會同申請人現場指界。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前項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應訂定年度測量計畫,分期分區辦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2月2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02425號函
要旨於領土地數人共同承租一宗公地,於辦理放領時,倘承領人不願分割為單獨承領,得於繳清地價後移轉為共有
內容
(內容參見「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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