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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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領地價以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標準。部分土地無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所屬地價區段或參照鄰近土地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放領地價之計算標準,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三本利合計,分十五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 前項每期應攤繳地價承領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
查「放領地價以79年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分15年每年上下2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為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續辦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第3期地價後,始因道路開闢需供公用,如經查明無放領辦法規定得撤銷承領之情形者,為考量承領人之權益,應准予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由需地機關辦理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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