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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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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放領地價以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標準。部分土地無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所屬地價區段或參照鄰近土地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放領地價之計算標準,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三本利合計,分十五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
前項每期應攤繳地價承領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11月9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20748號函
要旨公地放領地價、利息之計算及其於承領申請書、農戶清冊、承領證書及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相關欄位之填載方式
內容
(內容參見「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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