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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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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 1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調查時,應會同農業機關及放租機關(構)逐筆調查,並通知承租人備具身分證明文件到場指界。
經依前項調查,符合左列情形者,應依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
一、現使用人與公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
二、符合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農民規定。
三、土地現供農業使用。
四、承租土地界址無糾紛。
五、土地承租權無糾紛。
經調查結果,如不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造具放領土地現況不符清冊送公產管理機關查明處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8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3885號函
要旨公地放領現場調查作業,涉及出租土地之「現使用人與承租人是否相符」之認定方式
內容
關於辦理公地放領現場調查作業,涉及出租土地之「現使用人與承租人是否相符」之認定方式,請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2年8月18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20024292號函之建議方式辦理。
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2年8月18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20024292號函
一、略。
二、關於本局為辦理公地放領現場調查作業,有關出租土地其「現使用人與承租人是否相符」如何認定,建議認定之方式如次:
(一)承租人親自到場者,於辦理公地放領現場調查作業時,應當場核對現使用人身分證明文件是否為承租人本人,核符後請承租人於現地調查表簽名認章。
(二)如承租人因事未能親自到場者,應附具承租人之切結書(切結確為現使用人,並蓋章)、委託書,承租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並應切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三)至現場調查發現「現使用人與承租人不否」之原因係原承租人已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共炊家屬耕作,得申辦過戶換約;若係原承租人亡故,由其繼承人耕作者,辦理繼承手續。
附:內政部92年9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221號函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2年8月18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20024292號函說明二、(三)建議所述「至現場調查發現『現使用人與承租人不符』之原因係原承租人已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共炊家屬耕作,得申辦過戶換約」乙節,該年邁體衰辦理過戶換約之條件,仍請依本部91年10月1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283號函示辦理,亦即須符合「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現耕人」,且該「同戶」係指「最初訂約時同一戶籍」而言。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 1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10月25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16642號函
要旨公地放領現場調查時,承租地現況荒蕪,並無作農業以外之其他使用,應依規定造具放領土地現況不符清冊送公產管理機關查明處理
內容
查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所定不得放領之情形包括「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農業使用』。」所稱「非供農業使用」,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9月28日(90)農企字第900148467號函復,顯係指農業以外之其他使用者而言。貴府於辦理公地放領現場調查時查明僅係「現況荒蕪」,並未有作農業以外之使用,尚不得認定「非供農業使用」。惟承租地現況荒蕪,核與上開放領辦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不符,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造具放領土地現況不符清冊送公產管理機關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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