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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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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 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放領地價以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標準。部分土地無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所屬地價區段或參照鄰近土地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放領地價之計算標準,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三本利合計,分十五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
前項每期應攤繳地價,承領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11月9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20748號函
要旨公地放領地價、利息之計算及其於承領申請書、農戶清冊、承領證書及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相關欄位之填載方式
內容
一、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放領地價以7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標準。部分土地無7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所屬地價區段或參照鄰近土地7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放領地價之計算標準,並按年利率3%本利合計,分15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又依同辦法第14點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定及公告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第1期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清第1期地價。」準此規定,有關放領第一期地價之收取,承領人既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清,第1期應不計算利息,則放領地價、利息合計,分15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每期地價=(79年公告現值×放領面積)×0.04102。
二、為期各縣市政府作業之一致性,茲統一臺灣省辦理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要點、臺灣省辦理國有耕地放領工作要點、臺灣省辦理國有養殖用地放領工作要點中,承領申請書、農戶清冊、承領證書及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內,放領地價及利息等相關欄位之填載方式如下:
(一)「平方公尺」欄=79年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二)「本號金額」欄=79年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放領面積(平方公尺)
(三)「每期預繳金額」欄=本號金額×0.04102
(四)「每年繳金額」欄=每期預繳金額×2
(五)「本宗土地地價」欄(亦即總地價,於承領證書為「本號地價」欄)=每年繳金額×15
(六)「年利率3%」欄(亦即15年總利息)=本宗土地地價—本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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