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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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 |
一、司法行政部43年11月20日台(43)鳳呈民字第17240號呈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增訂第27條條文草案「並免徵收執行費用」句內之「用」字擬予刪除,請核轉立法院一案。
二、正核辦間,接准立法院12月3日函以本案經提11月30日該院第14會期第19次會議決議:「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增訂第27條條文修正通過,原第27條改為第28條,以下條文次序遞改」等由;繼奉 總統12月9日明令公布,經已由院分行在案。所請轉函立法院刪除「用」字一節,應無庸議;惟「執行費用」四字可解釋為係指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9條所定「執行費」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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