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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 |
一、經交據財政部核復,略以:「關於佃農死亡辦理承租人名義變更登記,應否受遺產稅法第27條規定之限制一節,應視承佃權應否課征遺產稅而定,查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4條規定:「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則佃農之繼承人於繼承後即仍須逐年付租,為貫徹政府保障農民權益之既定國策起見,此項承佃權,其繼承人辦理承租人名義變更登記時,似應不受遺產稅法第27條規定之限制。」等語。
二、應依財政部所議辦理。
(按:原遺產稅法第27條規定請參閱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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