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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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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承租人之農舍,原由出租人無條件供給者,本條例施行後,仍由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不得藉詞拒絕或收取報酬。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秘書處45年12月12日台(45)內字第6943號函
要旨出租人無償供佃農使用之農舍,其修繕費由佃農負擔
內容
奉 交內政部議復略稱:「查本案於土地法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中既無明文規定,依照減租條例第1條規定,似可適用民法第469條前段規定,由現使用佃農負擔其使用期間之修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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