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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於3日內辦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勘決定之。
地方如普遍發生前項農作物歉收情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即勘定受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租辦法。
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7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40009941號函
要旨「養殖用地」作養殖使用及「農牧用地」作養魚池使用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災歉減免租金之處理方式
內容
按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3號判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條載明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法第106條第1項所稱耕地租用,係指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而言。又第2項載明前項耕地包括漁牧,依此規定,對於養魚池之租用,自亦有該條例之適用。」,准此,本案「養殖用地」作為養殖使用及「農牧用地」如經出租人容許作為養魚池使用者,倘未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等相關規定,有關申請災歉減免租金事宜,請依該條例及相關規定本於職權逕行妥處。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8月18日台內地字第8893525號函
要旨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如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仍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
內容
貴府上開函略以:87年10月15日瑞伯颱風來襲,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布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補助」地區,並經鄉鎮市公所農業課勘查受災比例30%以上,由各所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援(救援額度標準每公頃新台幣8,000元),並業已補償受災農民在案。茲有承租人白○○君已領畢農業天然災害現金補助,復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減免租金,究應如何處理,滋生疑義,案經本部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按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之災區補助,係因應農業生產因災害受損,政府協助農民融通資金,輔導其迅速恢復生產。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於3日內辦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勘決定之。地方如普遍發生前項農作物歉收情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即勘定受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租辦法。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3成時,應予免租。上開兩項規定性質顯然不同。是以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如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仍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8年3月31日台內地字第2341號函
要旨耕地地租,除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情形或耕地所有人同意減免外,非有法律依據,不得強制出租人減收地租。
內容
查田賦為政府稅收之一種,得以行政命令決定減免,而地租則為土地所有人之收益,為其將耕地供承租人使用後應得之代價,除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情形或耕地所有人同意減免地租者外,政府非有法律依據,實無權強制出租人減收地租,惟今後如再有減免田賦情事,政府當考慮配合措施,以照顧佃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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