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11月1日台內地字第9014815號函
要旨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後,其地上物應由承租人依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辦理清除
內容
按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後,其地上物應由出租人或承租人負責清除乙節,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並無相關規定,然該條例第1條明定:「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茲以土地法亦乏相關明文,爰應依照民法第431條第2項:「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規定意旨辦理。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