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下簡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會員,以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為限。但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申請加入者,不在此限。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0940002336號函
要旨已加入公會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同時再申請加入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內容
查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下簡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會員,以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為限。」,是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對於已加入其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會員,依上開規定無從受理其入會。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