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如附表一。 |
案經本部於86年4月25日邀集經濟部、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及臺北縣政府等9個縣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關於工業區土地地籍整理作業費計費標準,以經濟部業已開發施工完成之工業用地,按工業區規劃辦理測量、登記之作業費兩項為準,每公頃以3萬3千元計收,不足一公頃以一公頃計。標準作業期程,以每一百公頃於八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本案同意 貴處所擬「申請人如持憑稅務機關函件或僅需瞭解實地坐落位置,以免測釘樁位為由申請土地複丈時,准予比照本部訂頒『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4點第4款第2目依基地號勘查費計收。」。
連江縣政府為受理申請土地歸還,申請人如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申請未登記土地所有權登記,應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有關未登記土地測量費標準計收;如申請人係依同條文第1項就已登記為公有土地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因申請人申請歸還或取得土地所有權,須經鑑定四週界址後,始能確定面積,得以「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有關土地界址鑑定費標準計收。
(按:「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經內政部91年10月29日廢止;該規定業經檢討納入內政部91年10月23日訂定發布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該規定業經內政部103年5月8日修正名稱為「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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