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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契約書。
四、收件簿。
五、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
六、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
七、他項權利證明書。
八、地籍圖。
九、地籍總歸戶冊(卡)。
十、其他必要之書表簿冊。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地政司內政部109年5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7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5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025號函
要旨抵押權分割登記之登載方式等相關事宜
內容
一、按共同擔保之抵押權,於抵押物拍賣前,就各抵押物應負擔之債權金額予以分割或限定者,謂之分割主義,當事人有此特約者,已使共同抵押權單獨化,為物權內容之變更,自需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始生效力(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下冊《修訂三版》第193頁)。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時適用之。」民法第869條亦有明文,是以,本案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就已辦竣共同擔保之抵押權,申請變更為數個共同擔保抵押權,應屬因債權分割所為之抵押權分割登記,宜以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權利分割」辦理登記。惟查該登記原因用語之意義,目前僅限於共有之用益物權分割時適用,爰增列「權利分割」之意義。
二、另本案申請變更之內容,除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外,尚涉及原設定權利價值、權利範圍、權利標的及他項權利檔號等變更,應由申請人連件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其登載方式如下:
(一)第一件:登記原因:權利分割,以程式類別「遺漏更正」(主登)登載分割後之新權利內容;登記次序,就新增分割之權利,以同主登記次序加支號方式登錄;至於他項權利檔號,以本件收件字號輸入。另為日後審查之需要,新分割出之抵押權,應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00」註記:「分割自○○年○○字第○○號抵押權(他項權利檔號:○○○○○○○○○○○)」。
(二)第二件:登記原因:權利內容等變更,以程式類別「變更更正」,依分割後內容修改原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範圍、權利價值及權利標的等資料。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1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213號函
要旨在臺無戶籍人士(含本國人及外國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其統一編號之登記方式
內容
按在臺無戶籍人士申辦土地登記案件,為利審查及登記作業,應請其依本部93年1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207號函說明三(一)規定提出「統一證號」之相關證明文件。惟查「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尚有無法核發之情形,諸如:申請人不在國內,得否受理申請及應檢附何種文件申請等,仍待釐清及統一規範。故倘申請人確有無法提出「統一證號」之理由,登記機關仍應受理該登記案件,並依本部89年8月10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870號函規定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1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207號函
要旨在臺無戶籍人士(含本國人及外國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其統一編號之登記方式
內容
一、依據本部警政署92年7月28日警署外字第0920099535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警政署為利於在臺無戶籍人民(含本國人及外國人)管理之需要,前與財政部賦稅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共同策劃,於91年12月1日正式推出一人一號,終身使用之身分統一編號,簡稱「統一證號」。
三、惟因「統一證號」措施實施後,依前開警政署函說明指出因各金融機構電腦檔內並無該項證號資料,致其作業過程發生許多困擾,為避免登記機關發生類似困擾,茲將在臺無戶籍人士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其身分統一編號之登載方式重行規定如下:
(一)因該「統一證號」為在臺無戶籍人士之身分統一編號並有一人一號及終身使用之優點,為符合行政一體之原則,爾後該等人士申辦登記案件,應請其提出「統一證號」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認及相關資料之登記。
(二)該申請人為新權利人,依檢附編配「統一證號」之證明文件申辦登記時,即配合以該「統一證號」辦理登記;如未檢附,則依本部89年8月10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870號函規定辦理。
(三)如經審查該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足資認定確與登記名義人為同一權利人時,其原登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無論係依本部89年8月10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870號函規定或以流水編號登載者,登記機關均應依申請人檢附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所載「統一證號」逕為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8月10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870號函
要旨僑居國外無國民身分證且國內戶籍未編統一編號之華僑,於申辦土地登記時,其統一編號之編列方式,以該華僑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氏前二字母填寫
內容
查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對於僑居國外無國民身分證且國內戶籍未編統一編號之華僑,其所編之號碼係以該華僑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氏前二字母填寫(例西元1955年3月20日出生,英文姓氏前二位字母為AX,則其統一編號為(19550320AX)。茲為因應全國總歸戶作業,有關僑居國外無國民身分證且國內戶籍未編統一編號之華僑,於申辦土地登記時,其統一編號之編列方式請參依上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所編號碼之方式辦理,由申請人(華僑身分者)自行於申請書上依上開方式填寫;倘遇有統一編號重複時,則以英文姓氏前一、三字母填寫。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8月2日台內地字第8969858號函
要旨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之案件,其於公告徵收時,土地登記簿記載方式
內容
為確保未申請一併徵收之其他共有人權益,除依原登載方式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公告徵收」戳記外,並加註一併徵收之所有權人姓名,以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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