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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 實質法規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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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20379573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5、17~19、21、24、27 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台內地字第10301985253號令第 9、18 條定自103年9月2日施行

第 26 條本規則所定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實質法規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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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73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並增訂第12-1條條文,自平均地權條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第4條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尚未施行)(原名稱: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本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評議:
一、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二、土地改良物價額。
三、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四、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
五、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六、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七、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事項。



不動產估價師法 - 實質法規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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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中華民國89年10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90023713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6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6870 號令增訂公布第 4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395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8、13、20、33、34、42、44 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343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46 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229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3671 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

第二章、登記及開業 》

第 6 條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開業證書。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登記簿;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第 12 條不動產估價師自行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由,檢附開業證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第三章、業務及責任 》

第 14 條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

第 20 條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不動產估價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六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換證。屆期未換證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受訓三十六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重行申請開業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
前項機關 (構) 、學校、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及證明文件等事項之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主管機關得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必要時,得查閱其業務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業務記錄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章、附則 》

第 41 條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前項之處理時,發現不動產估價師有違反本法之規定時,應即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第 44.1 條依本法規定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公會 》

第 23 條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 實質法規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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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0年10月17日內政部台(90)內地字第9061984號令訂定

第 23 條本細則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實質法規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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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台內地字第1120264903號令修正第2條、第6條、第8條、第11條條文(原名稱: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 11 條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如下:
一、於大專校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刊物具名發表一萬字以上有關不動產估價之論文;每篇論文折算六小時,二人具名發表者,第一位折算四小時,第二位折算二小時;三人以上具名發表者,第一位折算三小時,第二位折算二小時,第三位折算一小時;第四位以後不計折算時數。
二、於大專校院講授有關不動產估價課程之證明文件;每科目每學分每學期之講授折算二小時。
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不動產估價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講授課程之聘書;每年同一科目折算二小時。
四、具名著作有關不動產估價二萬字以上之學術書籍;每一著作折算九小時,二人具名發表者,第一位折算六小時,第二位折算三小時;三人具名發表者,第一位折算四小時,第二位折算三小時,第三位折算二小時;第四位以後不計折算時數。增訂或再版者,不予折算。
五、參加主管機關、不動產估價有關之學校、團體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舉辦有關不動產估價之研討會、講(研)習會或專題演講之證明文件;每次活動與不動產估價有關之議題,按時數核實認列。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內容相同之部分,不得重複折算專業訓練時數。

第 12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 實質法規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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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台內地字第1010199193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31302454號令修正全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413006727號令本辦法103年11月14日修正發布全文定自104年3月1日施行

第 19 條比準地比較價格之查估,應填載比較法調查估價表,其估計方法如下:
一、就第十七條估價基準日調整後之土地正常單價中,於同一地價區段內選擇一至三件比較標的。
二、將前款比較標的價格進行個別因素調整,推估比準地試算價格。
三、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比準地地價。
地價區段內無法選取或不宜選取比較標的者,得於其他地區選取,估計時應進行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分別依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及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表之最大影響範圍內調整。
以收益法估計之比準地收益價格,與第一項估計之比較價格,經綜合評估,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之可信度,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比準地地價。
比準地地價之決定理由應詳予敘明於比準地地價估計表。

第 31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實質法規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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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2922號令修正第3、5、6、11、16、17、19、20、23條條文;增訂第23-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112年6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598號令發布第3、6、11、16、17、20、23條,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112年8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5066號令發布第5、19、23-1條,定自112年9月1日施行

第 4 條不動產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交易標的:登記收件年字號、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二、價格資訊: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總價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訊項目。
三、標的資訊:交易日期、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建物現況格局、有無管理組織、有無電梯、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等資訊。

第 5 條不動產租賃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交易標的: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承租人、租賃筆棟數等資訊。
二、租金資訊:不動產租金總額、車位個數、車位租金總額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訊項目。
三、標的資訊:租賃訂約日期、租賃期間、土地面積、建物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租賃用途、出租型態、總樓層數、租賃層次、建物現況格局、建物型態、附屬設備、有無管理組織、有無管理員、有無電梯、租賃住宅服務、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等資訊。

第 6 條預售屋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交易標的:不動產標示、編號、筆棟數、建案名稱、買受人名稱、起造人名稱、建造執照核發日期及字號等資訊。
二、價格資訊:不動產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交易總價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訊項目。
三、標的資訊:交易日期、土地交易面積、建物交易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總樓層數、交易層次、主要建材、主要用途、建物格局、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等資訊。
前項第二款交易總價如係土地與建物分別計價者,應分別登錄;合併計價者,應登錄不動產交易總價。
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申報登錄實際資訊之內容,包含原預售屋買賣案件之申報書序號、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建案名稱、不動產標示之行政區域、交易標的編號、交易日期、解約日期及全部或部分解約情形。

第 24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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