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內政部101年1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00250882號令訂定

第 1 點
為規範需用土地人辦理土地徵收(不含區段徵收),應注意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位置及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前應再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第 3 點
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者,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下列土地:
(一)耕地。
(二)建築密集地。
(三)文化保存區位土地。
(四)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
(五)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第 4 點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需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第 5 點
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一)用地範圍之四至界線。
(二)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
(三)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
(四)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
(五)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
(六)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七)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用地範圍內之現況,應繪明示意略圖,並加註圖例。

第 6 點
興辦事業所需用地除須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者外,其勘選之位置及範圍有重大爭議致影響事業計畫推動,於舉行公聽會後,事業計畫核定或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得依職權成立專業審查小組,審議爭議事項。
前項爭議事項經審查及妥適處理後,連同處理結果,一併作為興辦事業計畫核定或許可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