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73460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明定本規則之法律依據。

第一章、總 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家建設、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需要及國土變遷情形,釐訂實施計畫辦理基本測量。
前項實施計畫應分送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

第 3 條
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或加密控制測量,須調查點位所在土地或建築物之坐落及權屬相關資料時,得通知該管地政機關協助調查。
前項規定於測繪業受託辦理基本測量或加密控制測量時,準用之。

第 4 條
測量基準之測量、基本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加密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地方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