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132202號令訂定修正第4點、第5點、第6點

第 1 點
為建立土地參考資訊檔(以下簡稱參考檔),以利各級政府機關建置與土地或建物有關之資訊,提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參考使用,並達到土地、建物資訊單一窗口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第一點所稱與土地或建物有關之資訊,指各級政府機關所提供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之資訊。
前項資訊之提供,不得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並由資料提供機關於提供時表明之。
(註: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點
依本要點建立之土地或建物資訊,應註明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僅供參考;其與資料提供機關管有之資料不同時,以資料提供機關之資料為準。

第 4 點
參考檔申請登錄程序如下:
(一)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逕向內政部申請登錄。
(二)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者,由其上級機關核轉內政部申請登錄。
(三)資料提供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內政部申請登錄。
內政部受理申請後,賦予參考檔之參考事項類別代碼,並通知資料提供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 4 點
資料提供機關申請登錄參考檔,應檢附申請書(如格式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逕向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二)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者,由其上級機關核轉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三)資料提供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者,逕向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檢視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與申請登錄內容性質相符者,應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
(二)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與申請登錄內容性質不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逕行選用適當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無適當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向內政部申請增訂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後,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
內政部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增訂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時,應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 5 點
資料提供機關接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後,應將土地或建物資訊按照參考檔建檔格式(如格式二) 以地政事務所為單元完成建檔後,備文以磁性媒體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並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文件影本,送請土地或建物所在地政事務所轉入參考檔資料庫。

第 5 點
資料提供機關接到內政部通知後,應將土地或建物資訊按照參考檔建檔格式(如附件),備文以磁性媒體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送請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請各該管地政事務所轉入參考檔資料庫。
前項資料提供機關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土地或建物資訊,應按地政事務所所別分開建檔,以利分送。

第 6 點
參考檔經建置完成後,其參考事項內容有新增、變更或刪除之必要時,應由原資料提供機關備文檢具更新資料(包含前次所送資料未異動部分及本次異動部分),以磁性媒體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送請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請各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新。
前項資料提供機關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更新資料,應按地政事務所所別分開建檔,以利分送。

第 6 點
參考檔經建置完成後,其參考事項內容有新增、變更或刪除之必要時,應由原資料提供機關備文檢具以地政事務所為單元之更新資料(包含前次所送資料未異動部分及本次異動部分),以磁性媒體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送請土地或建物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新。

第 7 點
參考檔之主鍵值由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及地(建)號組成。
主鍵値因土地或建物分割、合併而發生異動時,土地參考資訊檔電腦作業系統自動將原參考事項複製轉載於新增或合併後之地(建)號內,地政事務所並應即以公文或電子郵件檢具異動通知書通知原資料提供機關查對後辦理更新。
辦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地籍圖重測等原因實施地籍整理,致原有地(建)號及相關土地位置發生變動時,土地參考資訊檔電腦作業系統自動將原參考檔資料予以刪除,地政事務所並應即以公文或電子郵件檢具異動通知書通知原資料提供機關查對後重新建立。

第 8 點
參考檔應載明資料提供機關名稱、查詢電話等資料。
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參考檔內容有疑義或因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而生爭議者,應由資料提供機關負責處理。
(註: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點
各級政府機關或民眾得填具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或於電信網路上申請閱覽或列印參考檔中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