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法院囑託土地界址鑑定作業程序及鑑定書圖格式

中華民國93年10月1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30068078號函修正參、鑑定書圖格式,並自93年11月1日生效
壹、訂定原則

第 1 點
一、為建立地政機關辦理法院囑託土地界址鑑定作業程序及製作書圖標準化,並避免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土地鑑界之困難,以提高地籍測量公信力,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及鑑定書圖格式。
二、地政機關辦理法院囑託土地界址鑑定作業(以下簡稱鑑測作業),應依法院囑託事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及本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三、檢察機關囑託土地界址鑑定案件,準用之。

貳、作業程序

第 2 點
一、收件審理
法院囑託鑑測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訴訟原因。
(二)系爭土地坐落之地段及地號。
(三)會同鑑測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製作鑑測書圖成果及相關資料份數。
二、排定鑑測日期
(一)法院指定鑑測日期經排定後應依期辦理,如有困難時得請法院改期。
(二)地政機關辦理法院囑託鑑測案件,應優先調派人員處理。
三、核算鑑測費用
(一)鑑測費用之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地政機關辦理法院囑託鑑測案件,當事人應於期限內繳納費用,如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地政機關得不派員執行鑑測業務並函復囑託法院。
(按:「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經內政部91年10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10069639號令廢止;該規定業經檢討納入內政部91年10月23日台內地字第0910061936號令訂定發布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該規定業經內政部103年5月8日台內地字第1030152777號令修正名稱為「土地複丈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四、作業準備
(一)測量儀器準備及校正。
(二)有關資料準備及查對。
1、實地鑑測前應蒐集下列有關資料:
(1)土地、建物登記簿影本。
(2)歷年土地複丈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3)地籍調查表、補正表,並作成界址查註圖。
(4)地籍圖謄繪、展繪或影印。
2、鑑測之土地,如地籍圖原經界線有錯誤者,應迅速依法更正,並先函復囑託之法院。
五、會同實地鑑測
(一)地政機關辦理鑑測時,應會同法官及當事人實地勘查,並將法官現場囑託事項記錄於「法院囑託鑑測案件法官現場囑託事項紀錄表」內,據以施測,未經法官囑託之事項,測量人員不得增加鑑測項目。
(二)測量人員如認為囑託案件無法辦理鑑測時,應當場向法官陳述理由,返回後並函復法院。
(三)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未決案件,法官囑託以原地籍圖施測者,地政機關應予受理。但應將地籍調查表及調處結果等資料影本以及辦理測量情形一併送請囑託之法院參考。
六、圖根測量
(一)鑑測土地附近已有適當數量之圖根點者,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編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檢測,檢測圖根點須先在該土地適當範圍內至少選定三個點位進行。
(二)鑑測土地附近無圖根點或圖根點已毀損滅失者,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編第二章有關規定實施圖根測量;必要時,得依同規則第二編第一章有關規定實施基本控制測量。如經檢測後依可靠界址點作為依據者,得免實施圖根測量,並應於土地複丈圖(鑑測原圖)註明可靠界址點位置。
(三)圖根點或控制點測設完竣後,應埋設永久性標誌,並編號作「點之記」。
七、戶地測量
(一)施測範圍
1、以系爭土地為中心之適當範圍內(至少五十公尺),附近各宗土地可靠界址點、現況點均應施測。附近土地之可靠界址點不足以研判系爭位置時,應擴大施測範圍。
2、檢測界址點,應採同一地段、同一圖幅之界址點為原則。檢測時,以原宗地界線(地籍圖上之黑線)作為研判之主要依據,分割線次之。
(二)施測方法
1、採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鑑測應以數值法為之;圖解法地區,得以電子測距經緯儀或平板儀施測。
2、系爭土地應量註實地丈量邊長並繪製「點之記」,其附近明顯地形、地物(如現有建物、圍牆等不易移動之固定點)與鑑定界址間關係位置,應於土地複丈圖(鑑測原圖)空白處(略圖)詳予註記,以利法院判決確定後地政機關執行測定界址時使用。
3、界址點採光線法施測為原則。其以數值法為之者,每測站施測五至十點應回歸原方向檢視無誤後再繼續施測,每界址點應編點號,並在觀測手簿備註欄內註明點位情形。
4、連棟式建物除採光線法施測外,必要時得以直線截點法或其他方法為之,並丈量各宗邊長註記在影印之界址查註圖上。
(三)作業內容
1、補設圖根點。
2、法官囑託點位之測量。
3、界址點測量。
4、觀測資料建(修)檔。
5、界址點展繪或坐標計算及檢核。
6、調製土地複丈圖(鑑測原圖)。
八、套合分析及計算面積
(一)測點連線套合。
(二)成果套合分析研判。
(三)計算面積。
九、調製土地複丈成果圖(鑑定底圖)及撰寫鑑定書
(一)土地複丈成果圖之調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鑑測完竣後,應依據土地複丈圖(鑑測原圖)調製土地複丈成果圖(鑑測底圖)。土地複丈成果圖上應詳細敘明法院囑託日期、文號及囑託事項。
2、土地複丈成果圖應依法院要求數量調製。
3、土地複丈圖上圖例應依規定填寫,如無法填寫得擴大填註,必要時圖例得著色並加註代號表示之。
(二)鑑測案件複雜者,土地複丈成果圖尚無法明確表示鑑測成果時,得撰寫鑑定書連同土地複丈圖一併送請囑託之法院。鑑定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1、法院囑託日期、文號、囑託事項、會同法官實地勘查日期及法官現場囑託有關鑑測事項。
2、實地鑑測使用儀器、施測方法及經過。
3、鑑測結果說明及分析研判。
4、地籍圖重測公告確定地區,法官囑託以重測前地籍圖施測時,另應敘明「本案土地地籍圖經重測公告期滿確定,原地籍圖已停止使用,本鑑定結果係以重測前地籍圖施測,僅提供參考。」
十、成果整理
成果整理之項目如下:
(一)控制測量成果(含觀測簿及計算表)。
(二)戶地測量成果(含觀測簿及計算表)。
(三)地籍展點圖或謄繪圖。
(四)土地複丈圖(鑑測原圖)。
(五)土地複丈成果圖(鑑定底圖)。
(六)鑑定書圖。
十一、成果檢查
(一)成果檢查應參考下列資料:
1、歷年鑑界土地複丈、法院囑託鑑測成果、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2、地籍調查表、補正表、調處結果、登記簿等影本。
(二)檢查事項如下(書面全部):
1、地籍展點圖或謄繪圖之檢查。
2、圖根點、導線點測量成果之檢查。
3、戶地測量成果之檢查。
4、套合測定系爭土地界址關係位置之檢查。
5、成果整理之檢查。
十二、成果歸檔及管理
(一)鑑定書圖原稿裝釘成冊,經核定後,將成果函送囑託法院。如受託地政機關非轄區地政事務所時,應連同鑑定成果函送該管地政事務所。
(二)鑑定書圖應送圖庫編檔號永久保存之,必要時得納入電腦管理。
(三)法院囑託鑑測案件,其成果不得核發予權利關係人或第三人。
十三、法院判決確定後土地鑑界之執行
(一)權利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地政事務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並依鑑測書圖所載關係位置辦理。
(二)如法院囑託鑑測機關非轄區地政事務所,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得函請受託鑑測機關提供鑑定書圖相關資料。

參、鑑定書圖格式

第 3 點
一、法院囑託鑑測案件法官現場囑託事項紀錄表。
二、鑑定書圖格式:
(一)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鑑定圖。
三、鑑定書格式參考例。